(2014)永民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侯花玲与张少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花玲,张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145号申请人:侯花玲。被申请人:张少飞。申请人侯花玲与被申请人张少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07R**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07R**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