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长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付长青,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的(2012)禹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长青账户上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