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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简桂泉、简桂梅申请执行罗子坚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桂泉,简桂梅,罗子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09-1号申请执行人简桂泉。申请执行人简桂梅。被执行人罗子坚,无固定职业。简桂泉、简桂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子坚支付人民币207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子坚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75元,申请执行人简桂泉、简桂梅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简桂泉、简桂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子坚(2014)鱼执字第609-1号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叶荣军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