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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法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花日万、黄艳娇、欧全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花日万,黄艳娇,欧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2-12号。法定代表人褚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花日万,农民。被执行人黄艳娇,农民。被执行人欧全国,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花日万、黄艳娇、欧全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代理审判员  叶小鹏代理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景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