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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丁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辰刑初字第029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XX。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丁XX途经XX园25号楼下,发现津KQB5**号汽车钥匙未拔下,遂将汽车开至宜兴埠镇XX道,窃取现金1100余元、电钻一个,车胎五个(均含轮毂)、工具盒一个(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430元),变卖后弃车逃匿。2014年4月22日,丁XX被公安局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丁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丁XX判处管制或罚金的刑罚。被告人丁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丁XX至天津市北辰区XX园25号楼下,发现刘XX的津KQB5**号夏利汽车钥匙未拔下,遂将该车开至宜兴埠镇XX道,将车内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及电钻一个盗走,并将该车四个车轮胎拆卸连同备胎一个(均含轮毂)、工具盒一个当场变卖后弃车逃匿。2014年4月22日,丁XX被公安局抓获。被盗电钻现已经发还失主,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失主李X、刘XX陈述;证人李XX、马XX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光盘一张、制作光盘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购车发票、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经发还失主,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蓓附:本裁判文书所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