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玉明与被执行人李文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玉明,李文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咸玉明,女,1962年1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文扬,男,1974年2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咸玉明与被执行人李文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金陵科学技术专修学院名下没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秦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吕 锐执 行 员 杨厚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毛竞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