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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06号原告:张某甲,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乙,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从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