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06号原告:张某甲,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乙,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从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