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533号罪犯王朋,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因盗窃罪经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定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15000元(已交7500)。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止,于2010年9月8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觉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缝纫车间,该犯从事机工岗位,能积极学习相关技术,掌握相关技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在本职岗位尽职尽责,为监区车间服装生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受到广大干警和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23个,单项奖分7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