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与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陈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港利金茂广场8幢,组织机构代码68811384-6。法定代表人:刘洪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剑彬,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开发区龙腾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56639574-2。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循环园龙腾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9185433-5。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3048-6。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9004-5。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洋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09391-6。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曙光,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陈曙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陈曙光3335106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