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杨海燕与黄文珍、黄晓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燕,黄文珍,黄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燕,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文珍,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晓光,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海燕与被执行人黄文珍、黄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海燕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文珍、黄晓光发出执行通知,并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全部款项人民币600000元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婵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