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异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杰睿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之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睿,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异字第36号案外人刘忠泉,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张杰睿,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法定代表人姜绍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杰睿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之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刘忠泉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忠泉称,涉案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本人作为涉案房屋购买人,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故要求法院解除对案外人所购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杰睿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之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1)延执字第1000-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事岭南工业深圳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北环路,上梅林的,房号503,产权证号3000000931,面积74.02平方米的房屋(办公住宅楼)。另查,深圳市中级法院及本院在另案执行当中,曾对上记房屋进行查封,由案外人提出异议后,分别作出(2009)深中法执审异字第33号裁定书及(2012)延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解除对执行标的房屋的执行。本院认为,案外人作为执行标的房屋购买者,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亦无过错,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延执字第1000-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香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