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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知初字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新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许新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知初字25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苏泊尔大厦。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新龙,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新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 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苏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