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淑琴与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琴,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591号申请执行人陈淑琴。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淑琴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刘国生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