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埔法茶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昔某。委托代理人肖正某,系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职员。被告陈某安,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建京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