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时跃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跃进,赖志强,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赖达扬,罗红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时跃进。委托代理人:陈慧芳。被执行人:赖志强。被执行人: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73号愉景大厦4层01号。法定代表人:赖达扬。被执行人:赖达扬。被执行人:罗红志。关于申请执行人时跃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志强、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赖达扬、罗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赖志强、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赖达扬、罗红志应向申请执行人时跃进支付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970元、执行费830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红志名下拥有位于惠州市麦科特大道**************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红志所有位于惠州市麦科特大道**************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时跃进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