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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李艾琼与重庆市申重速递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艾琼,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2302号原告李艾琼,女,1981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余规浩,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负责人罗小平,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艾琼与被告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艾琼撤回对被告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李艾琼负担。审判员  蒋小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 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