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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雅琴与蒋水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琴,蒋水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陈雅琴,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告蒋水英,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琴与被告蒋水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雅琴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雅琴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雅琴负担。代理��判员苏国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