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湖刑执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发兴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发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2716号罪犯叶发兴,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了(2012)甬象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发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2年3月21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4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劳务加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获2013年度监狱记功。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发兴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叶发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发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培楠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