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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诉中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进与被告陈英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进,陈英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中保字第104号原告张红进,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陈英雄,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进与被告陈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进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英雄的银行存款27210元或查封陈英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古城宾馆楼上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英雄的银行存款27210元或查封被告陈英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东兴宁镇古城宾馆楼上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瞿德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