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6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志民与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志民,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6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志民,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1807房。法定代表人赵富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宿舍。上诉人崔志民因与被上诉人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0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崔志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志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志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崔志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刚审 判 员 姜保平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