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某诉钟某、钟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吴某,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钟某某,男,1935年7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某诉被告钟某、钟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本院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