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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洪标、李洪发、陈乃建,第三人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标,李洪发,陈乃建,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顺利,男,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红波,男,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洪标,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洪发,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乃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传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标、李洪发、陈乃建,第三人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24元,减半收取7262元,由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诗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