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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夏军与刘许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军,刘许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张夏军,曾用名张成福,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被告刘许丽,女,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夏军诉被告刘许丽离婚纠纷一案中,经给原告做工作,现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原告张夏军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