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夏军与刘许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军,刘许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张夏军,曾用名张成福,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被告刘许丽,女,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夏军诉被告刘许丽离婚纠纷一案中,经给原告做工作,现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原告张夏军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