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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边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石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边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时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时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某(2014)峨边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额3111.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峨边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