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佳琳,袁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454号原告:袁佳琳,女,3周岁,汉族,住德惠市布海镇双庙子村梨树园子屯9组。法定监护人:高丽影,女,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双庙子村梨树园子屯9组。被告:袁亮,男,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义和村小义栈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佳琳与被告袁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具体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10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另3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荣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