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彦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219号罪犯张彦林,男,34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吴江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彦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2010)镇刑执字第52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27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张彦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彦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彦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两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邰玉妹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