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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马继财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继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302号罪犯马继财,男,(绰号“春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1月24日被假释。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溧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溧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撤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刑执字第4804号对于被告人马继财假释的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马继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七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2011自5年31月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马继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马继财,在2014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9分。为此,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5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马继财系假释期间又犯罪,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马继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马继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马继财对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判决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马继财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马继财系假释期间又犯罪,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继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