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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中法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献萍与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献萍,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濮中法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贾献萍,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良,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2013)濮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现本案经申请人申请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张良名下的房产(张良身份证号:XXXXXX;预购证号:XXXXXX;房产地址:珠海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2、查封期限为二年(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长 任延岭审判长 邵建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利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