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少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寿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寿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少刑执字第85号罪犯寿星,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寿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7)苏刑终字第0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8日、2012年9月28日本院分别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2357号、宁少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寿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寿星在服刑期间曾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寿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可以适当从宽;该犯系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寿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