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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明琴与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琴,年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93号原告:王明琴,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年欣,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琴与被告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琴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明琴负担。审判员  陈显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