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明琴与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琴,年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93号原告:王明琴,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年欣,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琴与被告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琴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明琴负担。审判员 陈显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