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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绍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被执行人裴绍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5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裴绍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裴绍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裴绍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绍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账号:62×××30)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