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彭开发、彭祖金、彭开刚诉被告彭开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彭开发,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彭祖金,男,193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彭开刚,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宇(特别授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开军,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开发、彭祖金、彭开刚与被告彭开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名原告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开发、彭祖金、彭开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开发、彭祖金、彭开刚撤回对被告彭开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开发、彭祖金、彭开刚承担。审 判 长 张磊人民陪审员 丁伟人民陪审员 倪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