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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立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夏文强与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文强,金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立保字第218号申请人:夏文强,居民。被申请人:金强,居民。申请人夏文强与被申请人金强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强位于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西苑社区小康村住宅楼房一套及蒙山大道东房屋一套予以保全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金强位于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西苑社区小康村住宅楼房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金强位于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西苑社区蒙山大道东房屋一套。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