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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西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高云峰与刘振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峰,刘振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西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高云峰。被告:刘振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峰诉被告刘振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冰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