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西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高云峰与刘振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峰,刘振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西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高云峰。被告:刘振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峰诉被告刘振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冰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