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知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恩平市凯歌俱乐部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恩平市凯歌俱乐部,冯小燕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知民初字第2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钟旭明,均系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凯歌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投资人冯小燕。被告冯小燕。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军、吴颖虹,分别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恩平市凯歌俱乐部、冯小燕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吴淑娟审判员 李月贤审判员 陈仲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