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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富耐佳科技有限公司、查晓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富耐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嵊催字第11号申请人苏州市富耐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广济北路5105号。法定代表人:查晓锋。申请人苏州市富耐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苏州市富耐佳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号码为30100051/22707063,票面金额为120000元,出票人为嵊州市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常宏帝豪电器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苏州市富耐佳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4年1月7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富耐佳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富耐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干平审判员  吴纪华审判员  郑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竹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