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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付字先与徐子好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字先,徐子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262-1号申请人:付字先,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徐子好,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付字先因与被申请人徐子好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子好所属的“鲁岚渔61668”号渔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子好所属的“鲁岚渔61668”号渔船。查封期间允许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培合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匡 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