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丹丹与被执行人杨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丹,杨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杨亚军,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丹丹与被执行人杨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丹丹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亚军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强制办理了双方所诉房屋的产权过户,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春杰审判员 张惠锴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