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查爱苹诉徐福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爱苹,徐福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查爱苹,男,满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被告徐福胜,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爱苹与被告徐福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查爱苹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爱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爱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查爱苹负担。审判员 郭立鑫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