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高吊平与温红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218号原告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唐永丽,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某,男。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晓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7日在陕西神木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于2012年5月10日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居住至今。婚后生育一子叫温治帮,一女温娅楠。由于婚后双方性格、脾气、爱好等存在差异,常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无法沟通,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温治帮归被告抚养,婚生女温雅楠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女抚养费6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温某某于2011年9月7日在陕西省神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10日搬至乌海市海勃湾区居住至今。原、被告在婚前于2001年6月23日育有一子温治帮,婚后于2012年6月19日育有一女温娅楠。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双方经协商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神木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一份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处时间较长且已育有一子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致原、被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原、被告并无实质矛盾,原告陈述遭到被告殴打无证据证实。婚姻生活难免有摩擦,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包容,原、被告应积极沟通,互相扶持,为共同构建和谐家庭而努力。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彭晓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晓英监督电话:204****(纪检监察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