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家财、周家治等与贾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财,周家治,梁凤军,贾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周家财,男。原告:周家治,男。原告:梁凤军,男。被告:贾志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财、梁凤军、周家治与被告贾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财、梁凤军、周家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家财、梁凤军、周家治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慧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