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家财、周家治等与贾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财,周家治,梁凤军,贾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周家财,男。原告:周家治,男。原告:梁凤军,男。被告:贾志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财、梁凤军、周家治与被告贾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财、梁凤军、周家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家财、梁凤军、周家治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慧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