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葛飞飞与黄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飞飞,黄成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566号原告葛飞飞。委托代理人刘喜东、赵启富,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飞飞诉被告黄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飞飞以内固定未取,不便进行伤残鉴定,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飞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葛飞飞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梦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