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显尧与邢新国、袁俊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显尧,邢新国,袁俊芳,王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魏显尧。被执行人邢新国。被执行人袁俊芳。被执行人王丰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邢新国、袁俊芳、王丰华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新国、袁俊芳、王丰华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宝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