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旸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