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刑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钱银银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银银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2701号罪犯钱银银,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了(2009)甬东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银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9月16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14年4月间,经教育,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劳务加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钱银银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钱银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银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培楠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