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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2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林仙良与陈明才、郭修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2005号原告:林仙良。委托代理人:林潘胜。被告:陈明才。被告:郭修杰。被告:郭修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仙良与被告陈明才、郭修杰、郭修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仙良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8元,由原告林仙良负担。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