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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童XX离婚���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童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杨XX,女,农民。被告童XX,男,农民。原告杨XX��被告童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自愿登记结婚,1999年9月生育一子童X甲。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常发生纠纷。2008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童XX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一子童X甲(现年15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8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抚养其子,并承担其子的抚养费用。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亦无债务。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通知被告限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上述事实有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的原告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及审查处理结果、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人邹XX、奚XX的证言及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之父童X乙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8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现被告已下落不明2年以上,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原告自愿抚养其子并承担其子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童XX离婚;二、婚生子童X甲(现年15岁)由原告杨XX抚养。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谢吉伟人民陪审员  刘芙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玫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