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虹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新诉被告于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于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虹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张XX,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宋X,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鞍山市台安县。被告于X,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负责人杜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XX,律师。原告张XX诉被告于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宋X、张XX;被告于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2013年12月17日00时15公许,被告于X驾驶辽G669**号解放半挂货车与原告张XX驾驶的辽C716**号货车尾随,造成原告车辆损失17984元、货物损失83055元,合计101039元。经葫芦岛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高桥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于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将要责任。被告于X辩称,原告所称的事故存在,本人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存在,货物损失金额过大,鉴定程序存在问题,因被告于X车辆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在70%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00时15公许,被告于X驾驶辽G669**号解放半挂货车与原告张XX驾驶的辽C716**号货车尾随,造成原告车辆损失17984元、货物损失83055元,合计101039元。经葫芦岛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高桥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于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将要责任。另被告于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辽宁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修理据等证据载卷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原告张立新因交通事故财产受到损失,有权要求赔偿。被告于X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X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担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该鉴定事项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故被告保险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高桥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X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张立新负次要责任,应按70%比例分担为宜,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应在财产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1039-2000)元*70%=69327.3元,合计707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并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X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X经济损失69327.3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鉴定费3822元,由原告张XX承担1851.60元,被告于X承担432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丹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李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