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文才与曹福兴恢复原状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才,曹福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张文才,住兴隆县。被告曹福兴,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才与被告曹福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士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