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文才与曹福兴恢复原状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才,曹福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张文才,住兴隆县。被告曹福兴,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才与被告曹福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士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