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胡某,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张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长 李晓静人民陪审判员孙克军人民陪审判员王东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郭强 关注公众号“”